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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警方的“欲擒故纵”

 

前些天偶尔看央视《今日说法》(2011年4月29日),发现是石家庄市公安局的一期表扬节目。大意是在石城某中心商业区,长期盘桓一伙扒窃分子,虽然警方明知其多次作案,但是因为盗窃案立案标准所限,警方要么需要现场查获赃物800元以上,要么需要一年之内确证至少三次的扒窃,否则只能将嫌疑人行政拘留,顶多二十天就得放人。

为了避免这种“屡抓屡放”的尴尬,石城警方痛下决心,调集专案组进行大规模拍摄取证。简单说来,就是在购物区隐蔽地点埋伏警员,利用DV相机拍摄扒窃犯罪,固定证据,待每个嫌疑人的扒窃行为都被拍下至少三次以后,再收网抓人,并进而逮捕、起诉、定罪。如此一来,嫌疑人轻则可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甚至可以高至十年。

在长达四个月的期间内,专案组共拍摄到扒窃行为20多个小时,次数500多起,被拍嫌疑人共8人。毫无疑问,为将这8人绳之于法,石城警方付出的艰辛和努力值得高度肯定。尤其是在如今各地争相追逐“大案要案”的背景下,石城警方如此呕心沥血关注扒窃这类没有新闻价值但却干系民生的“小案”,无疑更值得赞扬。然而另一方面,作为法律人,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对于专案组的一些做法,我却难免感到一些不安。

根据石城警方的说法,从拍到第一起扒窃到最终收网抓人,前后历时4个多月。在这120多天里,警方几乎天天看着嫌疑人在眼皮底下活动,把罪恶之手伸向一个又一个无辜市民,一次又一次窃得钱包、手机乃至电脑,让无数被害人伤心、愤怒乃至痛哭;可是为了获得足够的定罪证据,为了最终将嫌疑人绳之于法,警方不得不一再放纵嫌疑人的扒窃行为。一定程度上,我们也许可以说:正是因为石城警方的放纵,才使得此后的数百起扒窃得以发生!如果警方提前抓人,尽管可能难以将嫌疑人定罪,但是十数天的行政拘留,至少也可以避免数十起扒窃,保护数十个市民的财产安全!

 

抓还是不抓:警方的纠结

 

我们相信,警方心理也极度纠结:一方面,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这一“长远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搜集足够的证据,所以不得不暂时让嫌疑人逍遥法外;另一方面,看到一个又一个受害者的泪光,警方又必然恨不得提前行动。然而最终,也许是基于“集体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的传统,警方选择了“放长线钓大鱼”,选择了“舍得孩子去套狼”。作为旁观者,我们为嫌疑人最终伏法感到欣慰,但是与此同时,对于那数百起扒窃案的被害人,对于这些被作为“证据”的“鱼饵”,我们难道真能做到心安理得?!

不要忘记,如果给予扒窃犯四个月的时间,几乎所有的赃物都已经转手,被害人找回失窃财务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同时更不要忘记,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当扒窃犯在警察眼皮底下公然行窃,警察也心知肚明的时候,“放长线钓大鱼”的行为是否涉嫌警察渎职?

当然,我们也可以反过来假设,如果警察一开始就动手抓人,然后十来天后又不得不依法放人,嫌疑人继续作奸犯科,那么此后被窃的被害人是否也成为警察办案“不懂策略”的牺牲品?毕竟,如果警察再忍一忍,再多取一些证据,这个扒窃犯可能就应该在监狱带上几年,而不是区区十数天后又开始游荡于大街之上。

对于这些追问,显然不可能有简单的答案。警察的天职是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然而究竟是潜在的多数人的利益为重,还是当下正遭受犯罪侵害的个体利益为重,谁都不能轻易给出答案。

 

警察纠结,谁之过?

 

那么究竟是谁造就这种多数人与少数人利益的紧张?究竟是谁让警察纠结于抓人的良心与放纵的策略之中?

答案很简单:是立法者的制度设计有问题。也许立法者出发点很好,坚持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立场,因此对于数额较小或偶犯的扒窃行为不予认定为犯罪,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或者短时间内多次扒窃,才予以刑事处罚。然而立法者没有想到,要求数额或者次数的立法,在现实中根本不太具备操作性。扒窃犯几乎都是现行犯,一旦抓获一个嫌疑人,几乎无一例外否认有其他扒窃行为。只要金额不够定罪标准,警察只能区区拘留几天就放人。如果想将嫌疑人定罪,警方只能暂时采取放纵措施,让更多被害人白白成为牺牲品。极端情况下,比如这起节目里的石家庄,为了将一个扒窃团伙一网打尽,警方甚至不得不放纵犯罪长达四个多月,凭空增加500多个新的扒窃被害人!

不考虑操作性是我国立法部门的一个通病。一些立法条文,逻辑上看起来很严密,立场上也很难说有什么瑕疵,然而就因为属于“拍脑袋立法”,一放到现实中,要么难以落实,要么迫使执法者在良心与执法中做非此即彼的艰难选择。上面这个例子,就是一个最好的注脚。

幸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对此作出回应。修改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只要是扒窃,不管次数多少,不管金额几何,都可以直接抓人定罪。石城警方从此可以不再纠结,只要发现扒窃,立马就可以动手抓人,而不必担心十来天后还必须得放人的无奈。

立法绝不是书斋里面拍脑袋的工作。立法者必须回答两个问题:一、这个规定是否具有操作性;二、这个规定会给执法者以及其他人带来什么样的行为引导?

唯有如此,石城警方这种“欲擒故纵”的高成本执法行为,石家庄市那500多起本可以避免的扒窃案,才不至于被一再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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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荣杰

兰荣杰

59篇文章 7年前更新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法律科学博士(SJD)。做点有趣的学问,有点用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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