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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经济学教授熊秉元,与张五常、黄有光、林行止合称“四侠”,不仅文笔和讲授处处透着经济学的睿智,就连日常行为也深合经济学之理路。

熊教授在台大开课,选课学生众多,为保证上课质量,须控制学生人数,遂以拍卖听课权方式遴选学生。学生出国或就业,多有求推荐信于教授者,教授明码标价,“售卖”推荐信。不过教授并不将所获私藏腰包,而是转交学生指定之慈善基金。于是乎学生出钱,教授出力,在传递知识与推荐的同时,也为慈善尽力。学生因为有付出,所以选择更慎重,学习也更努力;教授因为排除掉多余的负累和干扰,可以提升教学和推荐的质量。不仅如此,因为双方都认为是在行善,还可获得内心的满足。慈善事业嫁接其中,显然比纯粹的街头募捐要有效。如此一举多得,一时传为佳话,据说多有教授效仿。

再说数年前教授到香港客座,误食超市过期之奶酪而致腹泻数日,既费医疗又费精神。经与超市交涉,超市却只赔偿一听新奶酪,至于医疗、误工乃至精神损害,全未提及。教授有心索赔,却多有迟疑。尤其是精神损失这类带有惩罚性之赔偿,如果学“麦当劳老太太”一杯热咖啡索赔千万美元之事,不免予人“狮子大开口”、“因祸得福”之口实。不过教授思量,若言明作为慈善捐款,不仅陪审团可能乐见其成,被告方可能也相对容易转圜。得此一念,教授虽然并未真正索赔,但字里行间明显透着欣欣然。

教授乃经济学之权威,于细微之处萃取真知,随意铺陈即是佳作一篇,于我等经济学之门外汉,既有醍醐灌顶之理论撞击,又有会心一笑之智识收获。惩罚性赔偿在侵权法中争论已久也,学界固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惩前毖后之意,但又顾虑受害者“因祸得福”之不公平甚至引发恶性诉讼潮,因此迟迟未能有突破。如果依循熊教授之方案,则可两全其美,岂不美哉。然而站在程序法之角度,教授之分析仍有值得斟酌之处。

设若教授真对超市提起索赔,而且包含巨额之精神损害赔偿,并自始至终言明自己不取一分,全额捐助慈善,这一诉讼主张似乎完全不应提交法庭。理由在于,一旦陪审团(或法官)获悉教授之行善意图,可能难保中立,对于事实和证据不详加审查,反而只是顺水推舟,促成这桩多赢之“美事”。毕竟,世人多有怜悯之心,力所能及之下常思行善积德。如若能借审判之便,慷他人之慨,将惩罚性赔偿变成慈善捐款,估计不少人都乐意为之甚至趋之若鹜。如此一来,裁判者无非是利用被告之钱财,满足自己慈善之意愿。与收费写推荐信或授课的教授不同,裁判者甚至无需付出(工资或津贴另有安排);最关键的是,教授之事系“两情相悦”,并无强迫之因素;裁判者却系借司法之权威,将惩罚性赔偿——实际是慈善捐款——强加于被告。因此在本质上,裁判者无非是在“做自己的法官”,修司法之栈道,度慈善之陈仓。此等司法,显然并非公正之司法,亦非你我之所愿。故而在程序上,需要严格排除原告的捐助意图对裁判者的影响,不得让此信息以任何方式及于裁判者。

司法裁判之特质之一在于就事论事,禁止法官考虑过多因素。典型例子即为品格证据之禁止,避免将诉讼变成对当事人之道德审判。其背后之道理,无非认为法官乃普通之人,在不牵涉切身利益之时,常有惩恶扬善之思,甚至因此蒙蔽对事实的审查。实际上,不管是“慷他人之慨”捐助慈善,或是以品格证据裁判当事人,法官都是在寻求一种内心的满足,因而本质上是在寻求私利。“任何人都不能担任自己的法官”,程序正义的第一要素即在于此。如此看来,熊教授也许可以和超市私下协商以慈善捐助代替精神损害赔偿,但若要诉至法庭,却最好装一幅“得理不饶人”的摸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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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荣杰

兰荣杰

59篇文章 7年前更新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法律科学博士(SJD)。做点有趣的学问,有点用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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