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近日,最高法院颁布司法解释,对于法院参与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即通常所谓之“强拆”——作出规定。坊间多有欢呼之声,尤其是看到司法解释中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字眼,就认为多年流弊的行政强拆可以大幅减少,取而代之的将是皆大欢喜的自愿搬迁。不过心存怀疑者也不在少数,通常的担心是,只要法院还在政府的“屋檐”之下讨食,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就没有本质差别,顶多也就手续复杂一点而已。

法律人熟悉的一个提醒是:“纸上之法”(law in books)与“现实之法”(law in action)往往存在差距。司法解释华丽的辞藻,可能并不见得能够落实。对于其中的程序或“手续”要求,比如提交材料、签名盖章等,由于是看得见的形式要件,落实起来相对不难——至少敷衍起来很简单。但是对于实体要求,比如确定征收补偿是否公平、是否缺乏法律依据、是否侵害公共利益等,一则可能见仁见智,二则存在巨大裁量空间,自然容易被操纵、被玩弄。实际上,从作为根本大法之《宪法》,到各种法规、规章、政策等,漂亮的辞藻遭受无耻的曲解和架空已属家常便饭。面对当前这一司法解释,我们也完全应该保持足够的怀疑和警惕。

但是这并不是说,这一司法解释毫无进步。就我个人看来,其最大的亮点就在于“裁执分离”:一方面,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强制执行,需要向法院申请许可;另一方面,法院内部裁判部门和执行部分分离,前者专司“签字”,后者专司“动手”。愚见认为,这一分权机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制造出“官家打架,百姓获利”的效果,部分遏制不公正的强制征收。理由有二:

其一,分权通常导致制衡。所谓“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当裁决、执行集于一体的时候,恣意乃至枉法行为就相对多发。正是因此,从孟德斯鸠开始,全球均奉“分权制衡”(checks and balance)为政治圭臬。“裁执分离”显然也是遵循这一思路。强拆被细分为裁判、执行、复议等各种权力,分别由不同主体行使。这种看似叠床架屋的权力设置,一则可以形成集体决策,避免“一言堂”,并通过集思广益提升决策理性;二则可以通过决策者之间、决策者与相对人之间的相互沟通、辩论和监督,过滤掉极端或者明显违法的观点,使最终意见倾向于各种利益的妥协。

其二,责任追究导致以邻为壑。分权必然分责,每个部门、每个官员只对自己决策的环节承担责任。在强拆中,如果秋后算账,错在强拆裁决,则板子打在裁判法官身上;若错在强拆执行,则由执行法官(或受托执行的行政官员)挨板子。如此一来,每一环节、每一官员必然想方设法推卸责任。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拆时,往往极尽能事将材料做得光鲜漂亮,因为一旦获得法院许可,责任就转嫁到法官身上。同理,裁判法官审查申请时往往分外小心,但是只要其裁定有理有据,不管最终强拆时如何刀光剑影,都与其无关。然而,这种“以邻为壑”的卸责机制,客观上却往往有利于提升最终决策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诚然,有人会说,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尤其是法院内部的各个部门,基本都是“穿同一条裤子”,不会有根本利益分歧;尤其考虑到中国法院在财政、人事等各个方面受到地方政府尤其是地方领导的过多掣肘,以及法院内部“官大一级压死人”的科层制度,一旦“一把手”强势推进征收,所谓“裁执分离”并无任何实质意义,必然沦为“一言堂”的“橡皮图章”。此话不假。不过一个勉强还值得乐观的现实是,并非所有征收项目都是地方主要领导亲力亲为,也并非所有领导都习惯于蛮横地干涉司法或践踏法律。因此至少在那些一般性的征收项目中,“裁执分离”还是有其正面意义。官员之间“打架”、扯皮、勾心斗角,勉强还能让百姓“渔翁得利”。

进一步说,即使在那些“预定结果”的特殊项目中,由于司法解释的存在,行政机关、法院通常还不得不“走一趟程序”,炮制一套表面看来合理合法的文书手续。如此一来,那些一度粗糙、恣意的行政强拆将被外表光鲜的司法程序取代。同样是违法征收、不公平征收,以后将逐渐变成一种“技术活”,通过法律职业人(法官、律师、政府法务等)对法律和证据的操弄来完成。瓶子换了新货,但依然可能装旧酒。

话题:



0

推荐

兰荣杰

兰荣杰

59篇文章 7年前更新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法律科学博士(SJD)。做点有趣的学问,有点用处更好。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