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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士比亚曾言:“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杀死所有的律师!”这或许有文学的夸张,然而一个必须承认的现实是,尽管律师职业对于现代社会极其重要,但社会声誉却不如人意,甚至有每况愈下之隐忧。美国律协的一系列民意调查表明,过去数十年来,公众对律师职业的负面感受日渐上升。狡猾、贪婪、没有原则、讼棍、“魔鬼代言人”等负面词汇,开始越来越多用来描绘律师形象。

诚然,律师职业形象欠佳,很大程度上源自现代社会的全盘“法律化”。过去只靠宗族、乡邻或者单位就可妥善治理的社会,如今越发依赖于法律以及法律职业。当下的市井小民,无论买房、购车、下馆子、上医院、做买卖、成家室,总是难免要与法律打交道。然而法律日趋技术化,专业壁垒日渐森严,民众往往不得不花钱购买律师服务。如此被动裹挟进法律市场,自然难免使人对律师怨言相加。由此看来,律师职业似乎注定不得好名声。

不过在欧美以及台湾地区,至少在社会急剧转型年代,律师形象却相对高大。比如上世纪中叶美国的民权运动期间,律师界在种族、女权、犯罪人权利保障等一系列运动中大放异彩,不少美国人至今心怀感激。台湾威权时代的律师亦是民主运动先锋,“美丽岛事件”让陈水扁、吕秀莲等律师一跃成为全岛英雄。然而待到陈水扁执政,八年里操弄民粹概念,撕裂族群,兼之本身亦贪赃枉法,不仅使个人身陷囹圄,也使得律师职业蒙羞,以致坊间盛传“台大法律系误国论”,作为律师界领袖的陈长文先生则概叹:“法律人为何不争气?!”

不过在中国大陆,律师职业不仅先天不足(文革后才蹒跚重生),而且一出道即面临市场经济的迅猛裹挟,尽管在经济上大获其利,但毕竟予人以铜臭味过重之口实。不仅如此,由于律师界缺乏可与美国民权运动、台湾“美丽岛事件”等相提并论的为民请命的光辉历史,只剩一幅并不高大的世俗形象,遭人微辞亦在所难免。

然而这并不是说,律师形象欠佳都是客观原因所致。律师主观的失德行为,比如欺骗客户、贿赂法官、懒惰失职等,不管是积极“作恶”还是消极不作为,在律师实践中都不算鲜见。但是,对于这些行为,如果我们仅仅归因于律师素质不高,止步于浅薄的道德鞑伐,不仅属于智力上的偷懒,更是对律师群体的不公平。实际上,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律师作为市场主体,其行为选择固然有赖于本身的德性和素质,但是归根结底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效益关系的影响。然而作为一种特殊市场交易,律师服务本身具有特定的缺陷,这种缺陷往往放大律师个体的道德缺陷,进而导致律师形象欠佳。

首先,律师与客户之间存在明显的情势落差。以购买刑事辩护服务的当事人为例,通常都面临自身或家人的牢狱之灾甚至生命危险,从而对律师形成超越专业信赖的情感依附,兼之“关心则乱”,冷静和谨慎不足,难免给予律师可趁之机。

其次,律师服务质量难以检验。律师向客户提供专业的知识性服务,其产品质量与一般消费品不同,很难通过科学、规范的检验进行评价,也很难事先通过合同方式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如此一来,律师无疑就容易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再次,律师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因为知识结构、物理隔离等因素,客户对于律师服务的真实信息了解不足,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只能相对盲目地接受律师的单方说辞。律师“说一套、做一套”自然成为可能。

最后,律师市场缺乏彻底的优胜劣汰机制。尽管律师市场自由竞争程度非常高,甚至达到白热化的残酷境地,但是相比普通商品市场,竞争失利的律师一般不至于被完全淘汰出局,而是可以轻松地继续执业。原因有三:其一,律师职业和律师市场相对封闭,普通客户很难了解个别律师的执业履历。其二,律师职业是典型的“皮包产业”,流动性大,可以“打一枪换一炮”,一时竞争失利的律师无非是换个对象继续兜售低质量服务而已。其三,司法考试门槛使得律师至少具备基本的专业优势和沟通能力。

基于律师服务的上述缺陷,受到利益推动的律师自然容易诉诸道德风险行为,损害客户或公共利益。换句话说,律师的失德行为既有个人的道德责任,更是“经济人”的理性选择,是律师在特定的市场交易关系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合理化行动。要约束此等行为,提升律师职业形象,单纯的道德教化显然并不靠谱,关键还在于通过市场竞争、行业监督、法律约束等外在机制,一方面抑制律师的道德风险冲动,另一方面提升客户和监管者的监督能力,以期弥补律师服务的固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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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荣杰

兰荣杰

59篇文章 7年前更新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法律科学博士(SJD)。做点有趣的学问,有点用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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