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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外国人在华犯事似乎突然猛增。恶劣者有英籍男子在北京宣武门当街性侵中国女孩,结果被路过之中国爷们痛殴。稍次者有俄籍大提琴手在火车上辱骂中国妇女,被人录像并于网上疯传,导致被乐团解聘。还有沈阳某留学生酒后闯进超市,强拿东西却不给钱,面对警察居然叫嚣:“我是外国人,有豁免权,中国法律不能制裁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乃当今普世原则,中国传统社会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法律的本质是对事不对人,所以在西方文明中,法律的象征通常是一个蒙眼神女,一手持天平,用以判断是非,一手持宝剑,用以斩除邪恶。既然如此,不管是金发碧眼之欧美人,抑或黑皮肤卷头发之非洲人,在法律的眼中,都仅仅是一个个抽象的、没有身份没有国籍的普通人,只要触犯中国法律,都应依法承担责任。

不过作为一项通行之国际准则,具有外交身份的外国人触犯所在国法律——即使是最为严重的刑法,确实具有外交豁免权,可以免受所在国法律的管辖。所在国不仅不能逮捕、起诉具有豁免权的外国人,也不能进入、检查其居住、办公场所及车辆。此项外交惯例,实际是“两国相争、不斩来使”这一古老传统的现代版,并经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确立,为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所遵循,即使在战争期间亦是如此。总体看来,绝大多数外交人员都能自觉遵守所在国法律,避免引用豁免权,但总有个别人倚仗豁免权的保护,在外国领土上飞扬跋扈。其中典型案例,远期有利比亚驻英大使馆枪杀英国女警事件,近期有美国领事官员——实际上也是中情局特工——枪杀两名巴基斯坦平民案。不过最为普遍的违法案件,当属驻扎纽约的各国联合国使团人员乱停车行为。根据纽约警方的资料,一些中东及非洲国家外交人员平均每人至少有100张以上的交通罚单,但是大多拒绝缴纳。限于外交豁免权,纽约警方也无能为力。

然而需要澄清的是,并非所有外国人都是外交人员。实际上,能够享受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极其有限,一般需要是各国大使馆、领事馆以及联合国等国际机构的一定级别的官员。绝大多数的外国人,不管是商人、学生还是盲流,都无此豁免权,因而必须受到所在国法律的管辖。正是因此,当街侵犯妇女的英国人在被群殴之后,还须接受中国刑法的制裁。至于前述沈阳留学生的酒后狂言,则显然不能使其免于中国治安处罚。

当然也需要承认,在中国近代历史上,确实有一段时间,即使是普通外国人在华犯罪,中国法律也没有管辖权,此即臭名昭著的“治外法权”。当年各租界多有外国法庭,不仅处理外国人涉法问题,也裁处租界内的华人犯罪问题,完全一副“国中之国”模样,被几代国人引以为耻。究其根源,除了“靠拳头说话”的霸权与蛮横外,也有当时中国法治不倡、刑讯横流等原因。清廷覆灭、民国建立之后,虽然国力依然贫弱,但是随着在两次世界大战之中“站队”得当,以及现代司法体系的逐渐建立,列强在华治外法权逐渐废除。

然而法律归法律,现实归现实。治外法权在纸面上的废除,并不意味着外国人在华司法待遇就已经与中国公民划上等号。客观地讲,建国数十年来,外国人在中国司法体系中一直都享受着相当优待。一个典型例子就是,今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即使是最轻微的外国人犯罪,一审也需要在中级法院进行。而对于中国人,一般要是死刑、无期徒刑等严重犯罪,或者重大的团伙犯罪等,才能首先从中级法院开始。究其原因,翻译水平、交通条件等固然有关,但更为重要的顾虑,还在于“外事无小事”,希望避免暴露中国基层司法的一些乱象,因此把涉外案件提升到法官素质相对更高的中级法院审理。但是问题在于,随着在华外国人越来越多,触犯刑法者也与日俱增,一些地方的中级法院(比如广州、深圳等地)已经不堪重负;兼之上诉不加刑,使得相应的高级法院也穷于应付。更何况,国力的提升不仅使得政府越发自信,也使普通国民越发反感对外国人的制度性优待。在此背景下,立法者顺水推舟,取消外国人犯罪由中院一审的规定,也完全在情理之中。

但是即便如此,在表面的平等背后,外国人依然受到中国司法系统的特别处理甚至优待。比如在绝大多数中国法院,涉外案件往往都需要由审判委员会最终定夺,承办人或者合议庭并无决策权。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也大概如是。其公开的理由,一是提升办案质量,二是避免违法操作。从现实看来,确实也很少听说涉外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有重大瑕疵甚至贪赃枉法的现象。不过这么一种程序性优待,却很容易被解读为“崇洋媚外”。尤其是与频频曝光的司法乱象相对照,难免使国人觉得政府“胳膊肘向外”甚至“奴颜婢膝”。莫非国人就活该接受次一等的司法?!

话说回来,政府谨慎对待涉外案件并无不妥。问题的关键在于“一碗水端不平”,对于触犯中国法律的外国人的习惯性宽容,一方面使得本就对司法系统颇为不满的国人怨声载道,另一方面又进一步纵容甚至鼓励在华外国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公信力欠佳的当下,公检法系统再落得一个“崇洋媚外”的口实,显然难逃骂名。因此问题之出路,不在于要以“严刑峻法”对待外国人,而是诉诸平常心,严格依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忽视当事人的国籍、身份、财力等差异,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当然,以现实主义的眼光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而已。

我们身处一个全球化的时代,除了朝鲜等闭关锁国的特例,外国人必将成为各国司法系统经常面对的对象。甚至可以值得自我安慰的一点是,外国人犯罪率高低其实和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及文化吸引力直接相关。经济越发达,文化越诱人,国际交流越频繁,前来访问、旅游、工作、求学乃至流浪的外国人就越多,外国人犯罪自然也就越多。比如在英国都会区,外国人犯罪大概占到五分之一。在韩国,今年8%的凶杀案系外国人所犯。美国与墨西哥接壤的几个州,拉丁移民犯罪率亦颇高。反观朝鲜、缅甸等国,外国人犯罪可谓凤毛麟角。因此对于日益增加的外国人违反犯罪现象,我们固然要严厉打击,但是也要看到其必然性的一面。也许有一天,当肤色各异的外国人已经成为中国普通百姓生活中的日常元素,中国政府和司法系统也许才能完全以平常心对待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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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荣杰

兰荣杰

59篇文章 7年前更新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法律科学博士(SJD)。做点有趣的学问,有点用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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