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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该判死刑吗?对于这种显然不会有简单答案的问题,多数法律人可能会一笑了之。不过这并不妨碍这一话题在微信上疯狂流传。那些轻易宣泄自己善心的人们最终发现,整个事件其实是某婚恋网站的策划。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或许不屑于文案中法律常识的欠缺,但却不得不承认这是一场极其漂亮的广告策划,赚足了世人的眼球。

在当今资讯大爆炸时代,注意力属于高度稀缺资源,审美疲劳又是人类的天性,为了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广告者必须别出心裁,出奇制胜。究其策略无非两个方面:一是挑动观众的情感,使其因为内心震撼而记住广告内容。名人代言就是典型,所针对者无非是人们爱屋及乌的情感。二是挑战观众的常识,通过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文案,或是突破常规的设计,使人们猛然发现“居然有这回事,从而加深对广告商品的印象。可想而知的是,为了实现对眼球的争夺,一些广告者可能故意采用下三滥策略,因为在一个普遍追求品味的社会中,不讲品味本身就是一种创意,也容易挑动观众的情绪。正是因此,诸如宜春,一个叫春的城市,“黄山,西门庆故里这样的广告才会逆流而上。

不过一般而言,限于法律现象的严肃和生硬,通常都不大可能成为广告的工具。比如基本没人会关心一个小偷该判一年还是两年,或者两个公司究竟谁欠谁钱。尽管在个别刑事案件或婚恋案件中,人们因为猎奇或同情心理会关注一二,但顶多也就了解一下故事情节,少有人会深究其中法律问题,也不大可能有人将其用作广告工具。毕竟,能够挑动人们情绪的法律现象,普遍都是负面色彩极其浓厚的案件,比如骇人听闻的系列杀人案,或是名人夫妇的离婚纠纷。观众可能会群起围观,但却少有人起效仿之心。如果将其作为广告工具,不仅在形象上看起来下三滥,效果上多半也会冒犯观众的情感,让广告主得不偿失。

然而这一次,我们却惊讶地发现,一个纯粹的法律现象——拐卖儿童的刑罚适用问题——居然成为一次成功的广告策划的核心工具。策划者甚至不需要描述任何具体的案情(如果那样可能会引发负面情绪),只用几行简单而粗暴的文案,以坚决判处死刑的粗体大字,加上几个连续使用的感叹号,就在微信上取得了数以千万计的主动转发。这可能是中国法制史上破天荒的第一次!

法律何以成为趁手的广告工具?按照上文的逻辑,广告策划的根本原则,一是挑动观众的情感,二是挑战观众的常识。就拐卖儿童问题而言,虽说总是骇人听闻,但大概还算不上突破常识。之所以成为广告的卖点,无非是触及到公众最为朴素也最为脆弱的情感。舐犊之情,人皆有之,不仅是人类社会天伦之乐的核心,也是人类传递自身基因的天然需求。护犊的天性一方面是民意激荡的动力,另一方面也俨然成为将汹涌民意正当化的理由。似乎只要是为了保护儿女,不管死刑是否恰当,也不管死刑是否有效,任何人都有充分理由对立法者发出斩立决的呼声。换句话说,这一次成功的微信营销,归根结底是故意挑动人们的朴素情感,再借助人们的情感宣泄搭车宣传,进而利用这种情感的正当性为营销的功利性辩解。其中虽有投机取巧的争议,但策划之妙,不能不叫人叹服。

然而问题恰恰也在这里。能够被大范围挑动的情感,一定是人们最为朴素最为脆弱的部分,也一定会引发最为激烈的反应。当这种反应仅仅是一种情感宣泄的时候,决策者大可听之任之。但当这种反应直接指向一种政治诉求,要求决策者改变某项法律的时候,就应当引起高度警惕。毕竟,法律必须对多元社会利益进行冷静而精巧的平衡,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和长远福祉,不能随意被一时的民意所裹挟。一个可以被情绪化的民意随意绑架的法律体系,必然难以获得足够的自治地位,最终只会葬身于相互冲突而又变幻莫测的民意之中。正是因此,面对一时的汹涌民意,对法治和法律的真正尊重很可能是拂逆民意,或者至少是暂缓三分,避免为迎合民意而仓促行事。

所幸的是,当微信上对人贩子一片喊杀的时候,为数众多的法律人——包括律师、学者乃至个别法官和检察官——都纷纷发出反对的声音。有人引经据典,力证死刑在刑罚规范上不可取;有人用数据说话,证明死刑并不能遏制拐卖儿童;有人甚至釜底抽薪,直指死刑可能恶化儿童处境。必须承认,对于一项不能实验的社会政策,法律人的这些观点不见得正确。但在汹涌的民意面前,这些法律人至少坚持了独立、慎思的品德。而这种品德,可能正是中国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支柱之一。正如苏力曾言:法律人一定要冷酷地看社会,注意,是冷酷而不是冷漠。

【按】原载《方圆》杂志。本是编辑的命题作文,正好也是有感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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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荣杰

兰荣杰

59篇文章 7年前更新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法律科学博士(SJD)。做点有趣的学问,有点用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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