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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到温州出差,住在市区某宾馆。晚上10:30左右,门铃声响起,打断我的备课思路。惊讶之中开门,居然是两名宾馆服务员,男性,手拿一份名单,要求我自报姓名,以确认和登记入住者是否属于同一人。多年来,我倒是第一次在酒店遇到这种要求,不满之情溢于言表。服务员颇显无奈,一边表达歉意一边解释说,这是当地公安局的硬性规定,要求各宾馆必须在晚9点后逐一查房,确保每个入住者都在前台经过登记。

第二天下楼,我注意到电梯口有一个告示,内容即为前述公安机关的要求。同住该宾馆的还有厦门大学三位老师,其中一位女老师抱怨说,昨晚11点左右,她已入睡,结果有自称宾馆服务员的男性反复敲门,要求进门核实身份。她既怒且疑,始终未予开门。

出于治安管理的需要,对入住宾馆者一一登记,似乎没有多少人认为不妥。然而纵观全球,几乎都仅在宾馆前台进行身份登记;像温州这样要求宾馆在晚9点后入室核实的,就我个人的经历而言,绝无第二例。姑且不论其合法性如何,温州警方究竟出于何种考虑做出这一规定的呢?

诚然,单纯的前台登记确有漏洞,可能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有人假借他人身份证件登记入住,有人登记一人入住多人,有人甚至伪造身份信息入住。鉴于宾馆往往是犯罪分子——尤其是流窜犯——的落脚场所,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当能助治安管理一臂之力。尤其在温州这个相对特殊的城市,外来人口多而杂,经济活动频繁,治安情况较为复杂,公安机关对各个宾馆重点监控,不仅在情理之中,甚至应该大加赞赏。

然而,相信入住温州各酒店的客人都和我一样,对于深夜的打扰极其不满。对单身女性而言,恼怒之外肯定还有几分恐惧。再说现实一点,若有情侣入住,晚上九十点钟的入室核查可能更加尴尬。至于对习惯早睡者,或者深夜工作者,这种打扰也是苦不堪言。不仅如此,对于执行该规定的宾馆来说,多半也是一肚子火。一方面是警方的压力,另一方面是客人的不满,服务员只好一路敲门一路赔不是。如此恼了客人,苦了服务员,社会成本高得离谱,实际收效又如何呢?

我没有任何具体的数据,无法统计这种入室核查究竟发现多少违法犯罪线索。但从所住宾馆的核查手段观之,其收效大概不会太好。其一,服务员并不真正进入房间,仅在门口核实姓名。若有客人确未登记,只要不露面,服务员基本难以发现。其二,服务员仅要求客人自报姓名即可,并不要求核实身份证件;若是真有作奸犯科之人,只要记住登记时的姓名即可蒙混过关。当然,可想而知的是,如果服务员要求进入房间仔细搜查,并一一核实屋内人员的身份证件,肯定会导致更多的抵触、冲突甚至直接因此引发治安纠纷或刑事案件。

由此可见,温州警方要求宾馆入室核查客人身份的特殊规定,一方面成本极其高昂,不仅严重打扰旅客生活,也给宾馆带来诸多麻烦,甚至可能直接引发更多纠纷。另一方面,这一规定可能并无多大效果,作奸犯科者多半可以轻松过关。即使偶尔发现个别不良分子,可能也是因为对方不够聪明。如此一条兴师动众的规定,所获收益如此不值一提,是否真有存在的必要?

公安机关肩负保卫公共安全之重任,采取必要的管理手段原本无可厚非。可是任何一项涉及限制公民权利的管理措施,都应该仔细权衡其成本和收益。具体的权衡手段,公认的是包含三大标准的比例原则:一是适当性,即之所以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手段,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正当目的;手段和目的不能背道而驰。二是必要性,即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属于必要,并无其他合理的替代手段,而且没有超过实现正当目的所需的最小限度。三是相当比例,即侵害程度和社会收益之间存在合适的比例。换言之,所谓比例原则就是不能用高射炮打蚊子,要讲究行使公权力的尺度和分寸。

依据比例原则,温州公安的做法可能就值得反思。如果是马加爵、邹克华等人逃窜至温州,警方如此劳师动众逐一核查,自然属于必要且适当。但在日常情况下,警方一刀切地要求宾馆在深夜时入室核查,即便目的正当,其手段也过于简单粗暴,成本也过高,且过多干涉旅客的正常生活,既属不当也无必要。

再进一步细想,温州公安的做法除了涉嫌骚扰住店旅客之外,对于宾馆工作人员更是沉重的负担。作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宾馆以提供住宿服务为本业,并无义务越厨代庖,将公安机关的工作揽于自身。诚然,作为社会之一员,尤其是流动人口聚集之地,宾馆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治安管理协助,比如在前台进行身份证件登记,在大厅和走道安装监控设备等,但这些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宾馆安全,提升服务质量,而非代替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正是因此,那些严重干扰旅客正常生活、降低宾馆服务质量的措施,即便勉强有助于公共安全,也不应该轻易强加给宾馆及其工作人员,毕竟这无异于让宾馆业自残甚至自杀。何况,强制要求宾馆采取不以服务旅客为目的的管理措施,也必然提高宾馆的运营成本,有违自主经营的基本原则,混淆了国家和市场的根本界线。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保卫公共安全,可是安全的根本目的是社会的正常运转,是保证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按照市场规律尽量发挥自我禀赋,都在自我的角色和工作中做得更好,进而也就让整个社会变得更好。由是之故,除非面临现实的公共安全威胁,治安管理措施不应强求个人或企业逆其本性而行之,因为这违背了治安管理之所以存在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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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荣杰

兰荣杰

59篇文章 7年前更新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法律科学博士(SJD)。做点有趣的学问,有点用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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