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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新记者陈宝成近日被检方不起诉,重获自由,并迅速回归法治报道,可喜可贺。虽然缘铿一面,但网络上与宝成兄亦曾有过交流。宝成兄身陷囹圄之际,曾就其遭遇写过一篇短文,如今贴出来,权当贺礼。

你跟政府讲法律,政府跟你讲政治。你跟政府讲政治,政府跟你耍无赖。你跟政府耍无赖,政府跟你讲法律。

——网络段子

若法律被人玩弄于鼓掌之中,法将不法。法已不法之时,自由如同残花。

——罗伯特·肯尼迪【Robert Kennedy

身为一个法治记者,一个法学院毕业生,财新传媒的记者陈宝成被关进了看守所。他的罪名是非法拘禁,被害人是一个挖掘机驾驶员,身份却很暧昧:一方面,他确实被陈宝成等人扣押了一天多;另一方面,他本身也可能是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嫌疑人。一月以前,在没有任何合法征收手续的前提下,他受命开着挖掘机拆毁了陈宝成邻居的房屋,将家具家畜等全部埋在废墟里。如今他再次前来“清理废墟”,正好被当场挡获。

乍一看来,陈宝成似乎在进行正当防卫。按其辩护律师的说法,在被拆毁的房屋废墟中,还有不少私人财物,无论如何还轮不到外人来清理。不过警方的逻辑是,即便陈宝成等人有权阻止清理废墟,一旦涉及非法拘禁他人,同样构成犯罪。警察也许真有道理。毕竟,在动手抓捕陈宝成之前,警方已经在村外守候超过一天,掐着表确保挖掘机驾驶员被扣超过24小时——非法拘禁罪的立案门槛。不过吊诡的是,在24小时之前,并非警方无法解救挖掘机驾驶员;实际上,从控制挖掘机驾驶员开始,陈宝成曾连续多次报警,要求警方前来处理其毁坏公私财物案件。警察也确实来到了村外,但是一直没有进入现场;直到24小时以后,却突然以非法拘禁为由将陈宝成等人带走。更为吊诡的是,在更早之前,当陈宝成及一同抗拆的数家邻居被骚扰、殴打、下毒及强拆的时候,警方也基本没怎么处理。显然,警方的种种行为,难免给人予袒护非法拆迁、“设局”陷害拆迁户之嫌。

陈宝成是否有罪,尚有待法院的最后判决。不过从过往案例看来,如果不出意外,等待陈宝成的多半是牢狱之灾。警方“设局”嫌疑昭然若揭,然而一旦血性十足的陈宝成执意要跳进去,警方似乎真有将其“法办”的理由。最尴尬的是,一旦陈宝成走上法庭,鉴于司法程序“就事论事”的原则,至少在他这个案件中,法官可能既不管强拆手续是否合法,也不管警方此前是否怠于履职,而只问陈宝成是否涉及非法拘禁。换句话说,即便地方政府和当地警方有无数的错误,法院可能都在所不问;但只要陈宝成非法拘禁罪名坐实,他多半就要身陷囹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可谓老少皆知。然而至少在征地拆迁领域,选择性执法却是常态。虽然各地政府一贯声称“依法征地、依法拆迁”,但是未经合法审批的非法强拆,包括各种无赖式甚至黑社会式的骚扰、殴打乃至伤害,几乎每一天都充斥各地新闻,却少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仅如此,在多数地方,征地拆迁纠纷——不管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往往都很难在法院立案。城市化的推土机似乎推出一片法治的沙漠地,只要不闹出人命,一般来说警察不管,法官不理。然而另一方面,一旦被拆一方走向极端,不管是个体式的行凶报复,还是集体式的聚众堵路,都可能动辄得咎,轻则被处治安违法,重则被控犯罪而锒铛入狱。甚至就连你情我愿的协商补偿,如果被拆一方要价太高,都有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的先例。正是因此,惨烈至极的自焚才成为国人抗拆的最终手段,时而见诸报端。

由此可见,至少在相当部分地方的征地拆迁中,法律都扮演着一种明显的工具性角色。政府需要方便行事时,法律被弃置一旁,警察法官均靠边站;政府需要对付被拆方时,法律则被信手拈来随意解释,警察法官则煞有介事地“依法处理”。法律并未一直缺场,然而当法律出场的时候,并非是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至上信条,而是成为当权者随意驱使的暴力工具。“依法”被制裁的,往往只是权力的挑战者而已,却不包括权力本身。显然,这不叫“依法治国”,只能称为“以法治国”甚至“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很多国人的梦想,也是多数法律人孜孜不倦追求之所在。这个写进宪法的词眼,虽然有各种大同小异的学理解释,但是核心含义中的两个方面,却早有共识。一是政府受限,法律不仅规范公民的行为,同样约束政府的权力。二是法律的德性,即法律不是当权者随心所欲的规定,而是以宪法基本框架为基础,或是以“人之所以为人”的自然法原则为基础,通过正当程序确立的“良法”。这样一种治理模式,我们称之为“法治”。

“以法治国”是长期遭受批判的东西,但是从来没有被真正废除。所谓以法治国,就是把法律当作权力的工具,当作对付权利的武器。权力不受法律所约束,但是却要装模作样制定不少法律,其目的无非是利用这些法律管制公民。这些法律不一定要遵从宪法,也不一定要把公民当“人”看,但是一定要符合权力的利益。制定这些法律的程序,也不必讲究民主或公议,只要当权者认同即可。这样一种治理模式,尽管表面看起来都有法律的根据,但是归根结底无非是披着法治外衣的“人治”。

“违法治国”是一种特殊的“人治”技术,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当权者虽然已经制定有成文的法律,但却有意地去违反这些法律,采用完全违法的方式对付不合作的公民。当权者知道自己在违法,但是不仅毫不在意,相反往往还乐此不疲。其真正的目的,无非是制造一种恐怖效应,让受打击的公民,以及其他更多的公民,从权力的横行中感受一种恐惧,认识到“法律不可能成为公民的挡箭牌”,所以只有自认倒霉、自我约束,自觉地不去招惹权力。正是通过这种“兔死狐悲,物伤其类”的“寒蝉效应”,当权者得以实现其治理目的。这样一种治理模式,其实就是一种“恐怖之治”。

在“法治”之下,法律是一种有德性的“良法”,就如一个美丽的“圣女”,不仅受到老百姓的爱戴,也受到当权者的敬畏。在“人治”之下,法律无非是一个可悲的“妓女”,当权者想要怎么蹂躏就怎么蹂躏,但是对于公民来说,显然对她缺乏必要的尊重。而在“恐怖之治”当中,法律已经变成被当权者强奸的“被害女”,当权者不仅要禽兽般地摧残她,更要在光天化日之下展示他的淫威和暴虐,一方面满足他变态的权力欲望,另一方面警告任何意图保护或者依赖她的公民。

很不幸,在这一个复杂的社会,法律的三张面孔似乎变幻无常,我们时常都在见证依法治国、以法治国和违法治国的“并驾齐驱”。法治、人治与恐怖之治,居然能够共存于同一个宪法之下,由同一个政府所遵循。对于民众而言,虽然也有享受法治之福,但是却总不免担忧人治尤其是恐怖之治的侵袭。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政府并不会告诉民众,哪一问题适用法治,哪一问题适用人治或是恐怖之治。甚至于政府本身也不清楚其中的界限,因为法治、人治与恐怖之治之间,其实真正的差别可能就是领导者的一念之差。既然如此,民众若想确保安全,若想避免成为恐怖之治的对象,仅有的办法,要么是期待一个现代青天,要么是最大化地自我约束,不与权力对抗,不与当权者争利。莫非如此,才是所谓的“稳定”、“和谐”?或者,这才是变幻的法律面孔背后那个“老大哥”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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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荣杰

兰荣杰

59篇文章 7年前更新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法律科学博士(SJD)。做点有趣的学问,有点用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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