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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塌桥事故调查结果出来了,几乎不出意外,依然是货车超载惹的祸。想起一篇数月前的短评,本是针对怀柔塌桥事故而写,今天贴在这里,似乎也勉强算是“应景”。

34岁的司机张文军,驾驶超载110吨的挂车,压垮北京怀柔某桥梁,获刑4年,另需赔偿地方政府1556万元。简单的一串数字,离奇的一个案件,在网络上引起讨论无数。然而七嘴八舌之中,对法院判决赞同者少,质疑者多。反对的声音主要有三种:一是怀疑桥梁本身是豆腐渣,张文军无非是倒霉路过,不幸成为代罪羔羊;二是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一个打工仔一辈子也赔不起;三是认为超载乃体制痼疾,兼之张文军是受车主之命超载,严惩其个人属于治标不治本。

必须承认,站在一个普通人的立场,结合当下的时代背景,估计多数人都会有豆腐渣工程的猜测。毕竟,“桥垮垮”“桥脆脆”“桥裂裂”早已不算新鲜,总是隔三岔五就有听闻。然而对于法律人,另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可能更有意思:假设桥梁质量没有问题,张文军是否当然应该坐牢、赔钱?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刑事、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客观上看,张文军违规超载导致大桥垮塌,造成大桥业主的巨额经济损失,如果不处罚,一则不能补偿业主损失,二则不能惩前毖后,以儆效尤,显然有损法治。然而问题在于:不管是刑法还是侵权法,都不仅以客观损害后果为责任要件,一般还需要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前提。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都以对损害后果的合理预见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能合理预见某种后果,自然无法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因此最终损害的发生属于意外事故,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行为人一般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张文军虽有超载的过错,但是对于垮桥的后果,却不见得能够合理预见,因此其主观过错尚存争议。

作为持证驾驶员,张文军显然知道——至少是应当知道——所驾车辆的法定载重上限,也明白禁止超载的交通法规。而且据报道,被压垮的桥梁两端有明显的限重标志,张文军对此却视而不见。在这一点上,认定其主观过错当无异议。但是,超载的过错并不必然导致对垮桥后果的合理预见。实际上,一些众所周知的日常经验,更可能使张文军形成截然相反但又合情合理的判断。

其一,交警对待超载的习惯手段是罚款而非卸载。于是驾驶员容易形成一种认识:超载仅仅是违反交通法规,但是一般并不导致安全隐患和道桥损坏,否则交警就应当采取强制卸载措施。换句话说,因为执法者的纵容,货车驾驶员容易形成一个经验性共识:法定的车辆及道桥承载限制都远低于实际承载能力,主要是为交警罚款而设定,而非为交通和道桥安全设定。既然如此,对于驾驶超载车辆上路的张文军而言,也许可以合理预见罚款的后果,但可能却不会预见压垮桥梁的后果。

其二,正如众多网友指出,同样一车货物,不能损坏钢板和橡胶制成的卡车,却把钢筋混凝土筑成的桥梁压垮,不免有些违背常识。对于一个货车司机而言,判断道桥承重能力的标准一般不会是机械的数字,而是轮胎变形的程度和轰下油门之后的动力。如果车辆行驶正常,很难想象有人会合理预见——哪怕是一丁点的揣测——桥梁垮塌的后果。

其三,一个必须关注的现实是,张文军是受到车主的命令才超载上路。作为一个打工仔,如果老板有令,我们显然很难合理地期待他会以超载为由拒绝上路——尤其是在考虑前述第一、第二点理由的基础之上。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就是源于一个类似的案例,即马车夫受命驾驶一匹经常发狂的“癖马”,结果撞伤路人。法官认为,不能期待马车夫会甘冒失去工作和饭碗的风险拒绝主人的命令,因此判决车夫无罪。

法律人必须谨记,不管是刑法和侵权法,其根本功能除修复遭到破坏的特定社会关系外,更着眼于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警示。换言之,杀人偿命也好,欠债还钱也好,既要处理当前案件,更要关注长远,避免当事人和他人重蹈覆辙。正是因此,除去个别特殊条款外,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都以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合理预见为前提。不能合理预见的后果,就如地震或海啸导致的损害,属于超越个体控制范围的意外事件,最好采取保险、慈善等方式补救,而不能归责于适逢其会的某个倒霉蛋。而判断能否合理预见的标准,主要不是看是否违反法定规则,而是诉诸常识,以一个正常人的标准,设身处地地考察他在特定情况下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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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荣杰

兰荣杰

59篇文章 7年前更新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法律科学博士(SJD)。做点有趣的学问,有点用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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